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超过承办能力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