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一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根据需要,乡(镇)、街道可以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行政村、社区可以设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商业网点、企业等可以设立消费者协会联络站。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