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未规定或者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承诺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义务期限的,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