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