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