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履行执法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限期达标规划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四)应当依法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暂停审批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七)未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
(十)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