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十一条有效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