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的市、县交界处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确定监测断面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