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江河、湖泊、水库的市、县交界处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确定监测断面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