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集聚区的废水处理后稳定达标。工业集聚区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