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