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