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十万元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