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