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相应的护理员。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