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