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纳入计划管理并且年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国家标准,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