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擅自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超标污水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