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