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围海、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