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围海、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