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资源,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

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性行为规定之外,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挖海砂;

(二)擅自堆放物料;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沙滩从事露天烧烤等污染海岸带环境的行为;

(五)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