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公岛等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