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修复、修缮改变城市风貌保护项目格局、体量、风格、形态及地形地貌的,由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