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各区(县级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海洋、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