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填埋、占用水域的,由水务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