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眺望视域,严格控制眺望视域内建筑的高度、体量。临山地块高层建筑通透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