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海岸带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海岸带及其邻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在海岸带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基岩海岸后退不小于八十米、砂质海岸不小于二百米、堤岸等人工岸线不小于二十米的距离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