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