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青州古城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使用青州古城标识、标志的,需依法获得青州古城标识、标志使用许可;未获得使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