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青州古城内公厕应当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重点保护区域内公厕应当达到星级以上标准,逐步推进生态公厕建设。青州古城内应当加强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推行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防止垃圾转运的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