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