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归还失主或者移交文化和旅游部门处理。

本条例实施前已结案的涉案文物,尚未依法处理的,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无偿归还失主或者移交文化和旅游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