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同意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