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