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品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剧毒、高毒农药残留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