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剧毒、高毒农药储备、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况报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剧毒、高毒农药相关信息通报制度。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