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场所。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