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