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