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协商确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