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