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一)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管道的;

(二)使用化肥、农药的;

(三)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

(四)采石、挖砂、取土的。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