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法律及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