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镇夜景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