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弃用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