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在城镇绿地内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私人庭院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