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城镇绿地内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私人庭院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