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