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