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