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处置。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飞灰,应当进行安全填埋。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填埋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