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